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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险资格考试指导:保险法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06-06-29 09:0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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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介绍了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种类、财产保险合同的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和实施要点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

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补偿的数额,应正好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

(1)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2)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三)重复保险的含义

《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

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四)重复保险比例责任制的内容

即保险人将各自的保险金额加总后按比例分摊损失,其计算公式

各公司应摊 各公司各自承保的?br ==损失金额×—————

赔 偿 金 额 各公司承保金额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介绍了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种类,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内容,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本部分

的重点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内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疾病

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2)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4、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 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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