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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险资格考试指导:保险法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06-06-29 09:0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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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十八)保险索赔的概念

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死亡,或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请求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意思表示。

(十九)保险索赔的时效问题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

(二十)保险索赔的程序

保险索赔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出险通知和提出索赔请求

2、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减少保险事故的损害

3、查勘检验

4、提供索赔单证

5、领取保险赔偿或保险金

6、开具权益转让书并协助保险人向造成保险事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二十一)保险理赔的概念与原则

保险合同的理赔是指保险人应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请求,以保险合同为依据,核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是保险人男斜O蘸贤囊恢痔逑帧@砼庥岢旨笆焙妥既返脑颉?BR>

(二十二)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当力图反映当事人订立合同钡恼媸狄馔肌T诩岢钟欣诒槐O杖恕⑹芤嫒说慕馐驮虻耐保褂Φ弊⒁獗O兆ㄒ凳跤锖鸵恍┕潭ㄓ糜锉旧淼暮濉?BR>

(二十三)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

保险合同通常表示为条款统一印就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为了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往往要在保险单证上批注修改条款。在批注中,手写的、打印的、均有效。还可加贴条款或出具批单。当前后条款有矛盾或相抵触时,后加的批注、条款优于原有条款。如果未注明修改日期,应以手写的批注优于打印的批注,加贴的批注优于正文的批注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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