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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减灾防损的义务。
(七)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效力
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效力,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1、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
2、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
3、履行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期限
*(八)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变更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九)对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变更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十)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条件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事实出现时,保险合哪谌萦Φ北涓?BR>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3、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十一)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
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称为
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十二)保险合同恢复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恢复是指中止后的保险合同依一定程序和条件恢复其效力的情
(十三)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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