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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险资格考试指导:保险法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06-06-29 09:0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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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概念

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法》中列举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书面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地记载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的依据和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

*(三)对保险合同内容中以下概念的解释:

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

1、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

2、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所负的责任,即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责任。

3、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责任。

4、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时间段。

5、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6、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

7、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8、保险费是投保人付给保险人使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又称“保费”。

(四)保险合同的特约事项的含义

除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事项之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还可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项,即为特约事项。按照与保险合同的时间关系分,它包括过去事项、现在事项和将来事项。

(五)什么是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效力,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一定权利和负有的一定义务。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取得该项权利,负有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效力

1、投保人负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2、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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