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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险资格考试指导:保险法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06-06-29 09:0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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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其中,对保险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处于核心的位置。因此做为保险人的代理人,应该与保险人一样接受法律的监督、管理。既然如此,保险代理人认真学习保险法、遵守保险法就是保险代理工作性质的必然要求。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介绍了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与分类;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保险利益问题以及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本章的重点是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分类及其订立的原则。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1. 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2.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合同当事双方享有一定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的对价,故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3.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

4.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

*5.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与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并履行对保险标的过去的情况、未来的事项与保险人约定的保证。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6.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对于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

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我们

称之为射幸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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