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A、B、C、D 见《执行刑事诉讼法意见》第192条、196条。
97.A、C、D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些权利。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98.A、B 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6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中,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99.A、B 见《刑事诉讼法》第92条。
100.B、C、D 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见《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1条第1款、第112条、第1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