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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全真模拟试题集(四)——试卷二及答案解析

发布时间:2006-06-29 08:5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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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C 抢夺罪与抢劫罪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实施了“抢”的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且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区别在于实施犯罪的手段不同,抢夺是“乘人才;备.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则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取得财物。本题中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抢夺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21.B 由于虐待罪主观上表现为有意识地对被害入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因此,由于教育方法简单粗暴或者由于家庭纠纷而动辄打骂的行为,不应以虐待罪论处。基于同样的理由,行为人有意识地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死亡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而是构成伤害罪或杀人罪。但是,在情节恶劣的经济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或杀人故意,而实施伤害或杀人行为的.才构成虐待罪与伤害罪或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入死亡,只是不愿意履行扶养义务;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遗弃罪的行为并不是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则是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例如,行为人将婴儿置于行人较多的地方或者有关机关的大门口的,只能认定为遗弃罪。反之,如果行为人将婴儿置于没有行人的地方,将行动艰难的老人带往悬崖边上扔下不管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本题中,先是虐待,后又遗弃,是否并罚尚有争议,有的认为离家出走染病死亡是虐待的严重后果,而不另定罪。

22.B 爆炸与决水为手段牵连,决水为目的行为;决水与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毁坏财物,三者想象竞合。均从一重罪处断.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同样重的,则以目的行为定罪处罚。

23.D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4.C 根据《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5条第(一)项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5.A 见《刑事诉讼法》第64条。

26.D 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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