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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全真模拟试题集(一)——试卷二及答案

发布时间:2006-06-29 08: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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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D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90.B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91.A、B、C 见《精粹》第376~377页。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后,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对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主要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实体性审查,人民法院对案件审查的具体内容是:(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3)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10)有无法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1)单位犯罪的,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通讯处。对公诉案件开庭前审查的方法,应为书面审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开庭前实体审查修改为程序性审查有利于克服先人为主、先定后审的弊端,以避免开庭流于形式,从而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92.A、B、C 见《精粹》第357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依法被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时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93.B、D 见《精粹》第392页,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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