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网 >> 职业资格 >> 保险 >> 保险指导 >>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6-06-29 08:11     点击: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第二十三条 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代理公司筹建申请的批准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应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筹建申请报告;  

筹建可行性报告;  

筹建方案,投资者背景资料,包括成立时间、审批部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等;  

个人股东身份证号码及其简历;  

筹建人员名单、简历及其《资格证书》;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开办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开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开业申请报告;  

公司章程;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料、证件;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资本金验资证明、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公司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颁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三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同来公会)现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代理公司兼职。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在本站搜索相关信息
2003-2005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TOP
Copyright © 2006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考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