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考重点提示和答题策略(刑事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2006-06-29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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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提示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享有的权力内容。
(二)诉讼参与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
(三)管辖:级别管辖的特点;地区管辖的例外;指定管辖的适用。
(四)回避:刑事诉讼回避的概念;回避的理由;回避适用的主体;回避的程序。
(五)辩护与代理:辩护人的范围和种类;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六)证据:人证和物证的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区分。
(七)强制措施:拘传的时限;拘留的条件;逮捕的条件。
(八)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
(九)期间、送达:期间的计算方法;送达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允许的送达方式。
(十)立案:立案的概念;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
(十一)侦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起始时间;搜查的程序;通缉的程序。
(十二)提起公诉:补充侦查的时间和次数的限制;不起诉的条件。
(十三)审判组织: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审判委员会审案范围和审案程序。
(十四)第一审程序:一审的审理期限;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在审判程序上的区别。
(十五)第二审程序:抗诉与上诉的主体、理由和程序;上诉不加刑原则。
(十六)执行:执行程序的内容;死刑判决的执行程序;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执行程序;拘役的执行程序;罚金的执行程序;死缓变更的条件;监外执行的条件;减刑和假释的适用。
二、答题策略
本部分案例分析可以对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进行考核,如考核刑事诉讼参与人中哪些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哪些为其他刑事诉讼的参与人;考核回避制度的整个实际操作;考核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具体属于哪一证据种类等,也可以考刑事诉讼的某一程序,分析其中的合法的做法与非法的做法,如二审的审判组织构成、期限、判决裁定的形式等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因此,考生要注重基础知识的识记和应用。另外,考生应注意各个诉讼阶段中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行使和诉讼地位的变化,尤其要注意被告人和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实现问题,这往往是案例题考察的重点。考生答题时切记要条理清晰,要点明确,文字表达要简明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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