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A、B、C 见《宪法》第61条。
34.A、B、C、D 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
35.B、C 见《宪法》第二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概括起来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监督权。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同时也是公民基本权利。
36.A、B、D 见《选举法》第44条第1款。
37.A、B、D 见《精粹》第27页,近代意义的宪法的产生。
38.A、B、C、D 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5条第2款、第53条第2款、第47条第1款、第43条第1款。
39.A、B、D 见《精粹》第72~73页,行政处罚的原则之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另见《行政处罚法》第31条。
40.A、C、D 见《精粹》第8l页,行政复议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另见《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
41.A、B、C 见《精粹》第73页,行政处罚的原则之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际上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救济原则构成的。
42.C、D 见《精粹》第69页,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与措施
43.A、B、C、D 见《精粹》第303页之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44.A、B、D 见《精粹》第58页,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三节,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通常恒定为一方主体。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但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以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其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责任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是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46.A、B、C、D 见《精粹》第109 110页,行政诉讼的执行。
47.A、B、C、D 见《精粹》第95页,第一节,起诉与受理。另见《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12条。
48.A、B、C、D 见《精粹》第113页,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见《精粹》第116~117页,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
49.A、B、C、D 见《精粹》第113页,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第114页,对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另见(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二)项、第(五)项,第15条第(三)项、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