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1日起教师资格认定将执行新规
发布时间:2006-06-29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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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日起,北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执行新的规定,着重强调教育教学能力,三类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先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这三类人员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幼教专业毕业但在校期间无教学实践环节的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原已取得低一级教师资格证书,后取学历达到专科或本科,拟再申请认定高一类别的教师资格证书者;高等院校中初等教育专业毕业生,认定初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另外,新规中要求户口不在北京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鉴定,既要有工作单位的证明,又要有在本市存放人事档案的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北京的,不能在北京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北京市面向社会进行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自2004年春季起实行,教师岗位正式向社会人员敞开了大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只要具备相应的学历、普通话水平以及思想品德等条件,都可以报名申请教师资格证书。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学历人员需要取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普通话水平达标,方可申请教师资格。今年申请教师资格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已于3月5日结束。按规定,进入教师队伍人员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每年春、秋各受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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