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A、B、C、D 见《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条第2款规定,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没有包含自治乡,但该法第12条第2款又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民族乡”。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条也规定了民族乡也设立人民政府。可见,D项也应人选。
41.A、B、C、D 见《宪法》第51条。
42.A、B、C、D 见《宪法》第45条第2款、第48条、第49条第1款、第4款、第50条。
43.A、B、C 见《宪法》第123条、第127条第1款、第2款、第125条、第126条。
44.A、B、C 见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条、第13条、第15条。
45.B、D 见《选举法》第29条第2款。
46.A、B、C 见《宪法》第21条。
47.A、C、D 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条、第111条第2款、第158条第1款、第159条第1款。
48.A、C 见《精粹》第14~15页,法律事件。法律事件又可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
49.A、B 见《立法法》第42条。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50.A、B、C 见《精粹》第22~23页,法系的概念和类别。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
51.A、B、D 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也称立法解释,是指由中央立法机关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它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律加以补充规定。
(2)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解释。也称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它又可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如果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则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4)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地方政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的特点是:只有法定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才有此项职权;解释只能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解释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行政法规和其他国家政策,否则无效;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无权解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