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罚款没收通知书没有载明被处罚人,也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权利及期限。某县轮船公司13名船员对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1994年9月1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县法院受理后,某县轮船公司于9月飞日向某县法院提出先予执行放行被扣的“荔兴103”轮船的申请。某县法院同日通知香港南华贸易公司和华闽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9日作出某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应将扣押的“荔兴103”轮船及该船的各种证件先予放行的裁定。某市公安局不服该裁定,向某县法院申请复议,并提出管辖权异议。10月7日,某县法院经复议,决定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定。但某市公安局、边防分局没有执行某县法院的裁定。一审庭审结束前,被告仅对收审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举证,对扣留证件、扣押船舶,没收601件冷气机和罚款等具体行为拒绝举证。某县法院经开庭审理,于11月25日作出(1994)某县法院行初字第010号行政判决。一审判决后,某市公安局和边防分局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某市公安局将扣押的“荔兴103”轮船及出海船舶户口簿、船舶签证簿、11本海员证(除陈金栋、蔡凤贵外)、双喜牌香烟140条、马爹利酒1箱(12瓶)、缝纫机1台、扩音器1部等物品发还给有关被上诉人。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某县轮船公司向法院提出要求上诉人赔偿“荔兴103”轮船被扣造成船体损坏等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除肯定了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外,还有某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和某县轮船公司的收条、一审庭审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证言等证据相佐证。
[问题]
(1)某市公安局和边防分局对陈金栋、蔡凤贵采取了收容审查措施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某市公安局和边防分局对陈金栋、蔡凤贵采取了收容审查措施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3)某市公安局作出没收601冷气机,对船罚3万元的某公罚字第414号罚款没收通知,但对该处罚决定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没有举证,二审中才予以举证。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4)某市公安局在一审期间作出某市公解收字第036号和037号解除收容审查决定书,原告没有申请撤诉。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