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A、B 见《精粹》第25页,法治的概念。
66.A、B、D 见《精粹》第685页。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1)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67.A、B、C、D 世界版权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签订,并由其组织管理。中国于1992年10月起成为公约的成员国。公经规定的主要原则是:(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依照公约,任何缔约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其本国国民在本国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本公约特许的保护。任何缔约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享有该缔约国给予其国民未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本公约特许的保护。(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公约所实行的自动保护原则需要履行规定的手续,版权保护应具备一定形式。即只有在印刷出版物上注明该公约的版权符号④、在音像出版物上注明符号⑧以及版权所有者姓名、初版年份,才能满足公约的形式要求,在其他缔约国自动受到保护。(3)独立保护原则。与伯尔尼公约规定相同。(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公约对各成员国版权法的保护水平规定了最低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受保护的文学;科学、文艺作品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作品。②作者享有的经济权利起码要包括: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和翻译权。③对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作品发表之后25年。此外,公约对发展中国家作了一些例外规定,内容是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涉及翻译权和复制权两种权利。
68.A、C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符合以下四个标准的投资,在内容上才是合格的:(1)必须是在经济上合理的投资。(2)必须是具有发展性质的投资。指该投资能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3)必须是合法的投资。首先此项投资必须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其次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的法律。(4)投资必须与东道国宣布的经济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
70.B、C、D 见《精粹》第696~697页,关于提单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
72.A、C 我国允许外国驻我国外交人员和领事在我国领域内直接调查取证,但对象只限于派遣国国民,且不得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