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A、C 见《行政复议法》第10条。
54.B、C 见《行政监察法》第37条、第39条。
55.A、C 见《精粹》第73页,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56.C、D 裁决民事纠纷的专门行政机构,即在行政机关内设置的受理和裁决特定争议和纠纷的专门机构。我国这样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家专利局设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主要受理相对人对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提出争议的案件;另一个是国家商标局设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受理商标注册入对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案件和其他人对商标注册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案件。
57.B、C 见《精粹》第63页,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58.A、B 见《精粹》第55~56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有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公正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下述六项:(1)办事公道,不徇私情。(2)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横武断。(4)在处理与自己或自己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应予回避,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5)在处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利害关系的事务时,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6)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其不利的行政行为。
59.B、D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作为人民群众的个人、组织(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
60.A、B、C 见《精粹》第12~13页,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62.C、D 见《精粹》第9页,法的分类。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是宪法的别称,它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其他法。
63.B、C、D 见《精粹》第3页,法的规范作用。
64.A、B、C 立法应遵循以下原则:(1)社会主义原则;(2)立法的法制原则;(3)立法的民主原则;(4)科学立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