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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考案例行政法案例精选(十八)

发布时间:2006-06-29 07:1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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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作出93某市劳委复决字第123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原告扰乱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2年决定正确,被告在变更原决定的部分事实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行政复议条例》第42条第1项及有关规定,作出维持某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原告劳动教养2年的复议决定。

    原告王中群诉称:其不是森林酒吧KTV包房的负责经营者,仅是KTV包房的一名工作人员,为了便于工作,曾与一些过去的朋友包括拉客女朱某、壬某打过招呼,叫他们有生意拉到森林酒吧来,没有与拉客女事先预谋;森林酒吧是明码标价的,账目是账台结算的,其没有“斩客”的行为:调换发票纯属拉客女所为,故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被告认定事实错误,在作出具体行为时没有适用实体法,适用法律不当,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被告对其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与拉客女事先预谋,由朱某、王某将被害人刘某等诱至原告负责经营的森林酒吧KTV包房娱乐2小时,消费啤酒、XO洋酒各6杯及水果等,被索价人民币1万余元。经交涉后,刘某被迫付出1万新台币及800美元,事后原告及授意拉客女在送刘某回住处途中用空白发票将刘某的发票调换,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指控为证。原告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对其作出劳动教养2年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中群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其作出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符合《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1条第2项,《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4项、第13条以及某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8条第9项、第19条有关规定,要求维持对原告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①被害人刘某、纳某的陈述笔录。

    ②拉客女朱某、王某的讯问笔录。

    ③森林酒吧总经理陈某,KW包房值班经理施某、王某的陈述笔录。

    ④原告王中群的讯问笔录。

    ⑤被告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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