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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师复习资料(二)

发布时间:2006-06-29 07:0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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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系某大型机床厂职工,1995年3月作为富余人员被安排到该厂劳动服务公司批发部工作。厂里给批发部拨款10000元作为扶持经费。1995年5月该批发部由陈某承包经营。陈某与劳动服务公司签定了承包经营协议,协议约定,批发部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自付人员工资。但陈某从1995年8月至11月未向周某支付工资。在此以后,该劳动服务公司发现陈某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即从1996年1月令其停业整顿。周某自1995年8月整顿期间一直领不到工资,多次向劳动服务公司反映均得不到解决。便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仲裁机关受案后,对周某的工资裁决为机床厂支付。但是在处理此案时,对周某的工资由谁支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拖欠周某的工资应由承包人陈某负责支付,因为陈某在承包经营时与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协议,协议约定由陈某支付员工工资。另一种意见认为拖欠周某的工资应由劳动服务公司支付。因为批发部作为劳动服务公司的一个业务部门没有自主用人权利,且承包人陈某违法经营,是由劳动服务公司责令其停产整顿的。

问题:本案所拖欠的工资应该由谁来支付?为什么?

案例5:企业不能只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

    案例:职工桂某1977年9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某运输公司、邮电局等单位任职,1994年8月调到食品公司工作,1995年5月17日不幸摔伤住院,经医院确诊为轻度骨折,需半年多时间才能痊愈。1995年8月20日,公司通知桂某三个月的医疗期以满,如不能回公司上班工作将解除劳动关系。桂某提出自己已工作了十多年,三个月医疗期太短,而该公司以桂某只在公司工作不到一年,如不能在8月30日前回公司上班便解除劳动关系。为此,桂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自己应当享受的医疗期待遇。仲裁委员会受案后,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解,企业接受仲裁调解给予桂某六个月的医疗期。

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调解?是否合理?

案例6:

问题:在此案例中,大华公司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企业的权益应如何保护呢?

案例分析:

1、单选: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中止,表述错误的是()

(A)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生自由,且未被做出终审判决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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