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本案的原告蔡增雄选择先进行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他应当向拱北海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分别是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为《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解析]
本案的实体内容争议不大,本题主要考点是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行政复议法》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