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A、B、C、D 见(著作权法》第37条,该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49.A、C 见《商标法》第23条、第22条、第21条。
50.A、B、C、D 见《专利法》第63条。
51.A、B、C、D 见《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52.B、C、D 见《合伙企业法》第24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3.A、B、C、D 见《合伙企业法》第40条、第32条第1款。根据上述规定,第四十条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全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上述第32条第1款为:“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54.A、C、D 见《公司法》第159条,该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55.A、B、C、D 见《公司法》第70条,该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56.A、B、C、D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有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主要特点:(1)资本证券化,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允许自由转让。(2)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相分离,股东除了负出资义务外,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3)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东虽有资本所有权却没有业务执行权,股东会不参与经营,企业经营权由董事会和经理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