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题的原型为最高院公报在2000年刊登过的一篇真实案例,在该真实案例里一审认为是民事争议,二审以 “历史原因造成目前邮政局还行使着部分行政职能”为由确定为行政争议。据此,我们不难推知,判卷的标准答案为: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
但此答案有如下几点殊值质疑:
(1)我国不承认判例法,以某地方中级法院的判决为准制定判卷答案,是否妥当?在我国,判例不是法律渊源,我国并不承认判例的效力,该判决本身是否公正、科学也待进一步讨论。
(2)县邮电局缘何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除行政机关外,能够成为行政主体须有法律、法规授权。从题目所述信息中我们无法得知县邮政局经过授权,起码上级文件的规定不应视为法律、法规授权。即便确实存在具体授权,其可能见于邮政法、国务院颁布的零星条例,而这已然超出考试大纲范围。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在实际审判时,二审判决中有“可以视为有法律授权”的表述,这有“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不合理地以‘视为’为由认定行政主体”之嫌,法律授权无论如何应通过法律明文规定来实现。
(3)本题的命题是否符合我国经济与法制的发展形势?从2000年发展到日益提倡产权明晰和政企分开、中国入世后允许外国电信企业参与国内市场竞争的今天,这样的判卷答案是否具有现实意义、是否切合时代的发展趋势值得商榷。
(4)民事途径能否解决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这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中不难找到肯定性的答案,而且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会更合适、更妥当。
三.今后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的命题趋向分析
1.分值所占比重不断加大
律考从1998年起才有“行政法学”这样一个整体的概念,在历届律考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均只是略占一席之地,但从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体例设计以及分值分配来看,这部分的考核将逐渐加强。
我们预计,在2003年的司考中,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的考核将出现在第二卷与第四卷中:在第二卷中以单选、多选、任意选等题型进行考核,占40分左右;在第四卷以一道案例题进行考核,占12分左右。
2.加强对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的考核
3.理论基础与法条规定的考核并举,突出对综合能力、应用能力的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