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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考案例行政法案例精选(十三)

发布时间:2006-06-29 06:2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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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牲口并未灭失,本案仍能返还原物,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原物。

    ④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赔偿金,具体数额可参照牲口市场的价格确定。你支持那一种?简单说出理由。

    

    [答案]

    (1)本案属于行政侵权赔偿案件。因为龙户乡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同时兼任该乡法律服务的工作,二者系两个机构一套人马,司法所扣押财产的行为是以司法所身份出现的,实施的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侵权行为。

    (2)本案的被告应当是某县司法局。因为龙户乡司法所只是某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支持第4种方式,即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赔偿金,具体数额可参照牲口市场的价格确定。因为:①拍卖和变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拍卖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财产本身的价值,有利于保护索赔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第一种意见不正确。②第二种意见可能会造成第三人与原告的恶意串通,故意抬高赎价,损害国家利益。③第三种意见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法律原则相冲突。

    [解析]

    龙户乡法律服务所不是行政机关,其主持的纠纷的调解是收费用的有偿活动,属于民事行为。现法律服务所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扣押成青龙的财产,是民事侵权行为,因此本案属于民事案件。龙户乡法律服务所虽不是行政机关,其主持进行的调解也不是行政行为,但因其工作人员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又是司法所的行政工作人员,因此,对其所从事的活动的法律性质就存在一个识别的问题。由于主持调解人员在采取扣押措施时是以司法所的名义出现的,同时根据被告答辩,其采取扣押措施是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代表政府进行的,而且成青龙之所以对扣押财产不敢抗拒,就是因为他认为这种行为是以国家暴力作后盾的,是司法所代表国家依据法律处理问题的行为。单单是一个法律服务所是不可能采取和扣押财产的强制措施的,所以在当事人看来,扣押财产的行为无疑就是行政行为。所以本案应当是行政侵权赔偿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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