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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法解释》第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8)《担保法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换言之,我国法承认正在建造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类似的规定还见于《海商法》第 14条关于正在建造的船舶设定抵押的规定。
(9)《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本条规定有两层意思:
其一,抵押权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其二,抵押权与从物分属不同主体所有时,抵押权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本题中房屋(抵押物)与车库(从物)是主物与从物关系,照理房屋抵押权应及于车库。但是,车库属于子公司巡滑训练营所有,巡滑训练营与万华滑雪器材厂系不同的民事主体,故房屋抵押权不及于车库。
三、
答案:
(1)可以要求重新发货。
(2)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西部某开发公司应作原告向运输商提起诉讼。
(3)本案中,西部某开发公司作为附义务的赠与人,应在新闻报道相应的费用限度内承担责任。
(4)由于受赠人没有履行义务,该西部某开发公司可以撤销赠与。
(5)可以。
(6)不能。
解析:
(1)参照《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该批货物交付地点在该教育局所在地,并由西部某开发公司负责运输,应当认定该地点也是所有权转移的地方,因此货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西部某开发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应当重新发货。
(2)依照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主张违约责任。而且题中某教育局在运输过程中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因而其无从主张权利。
(3)参见《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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