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上述诉讼活动中哪些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十、
2002年1月15日,某市公安局的执法人员到个体户张永平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如通道狭窄、消防器材上堆放货物等。对此,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的工作人员作了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并提出“限7天改进,罚款人民币 5000元”的处理意见,张永乎当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张永平的“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1月17日,消防安全处对张永平作出了第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送达张永平。张在1月18日向市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缴纳罚款5000元。7天后,消防安全处派人到张永平的加工厂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仍未发还给张永平,要求张永乎两天内改进。1月25日,消防安全处两次派人到张水平的加工厂去检查时,发现张水平的加工厂上锁,便派人通知张永平第二天同去加工厂检查改进情况,张以“没有时间”拒绝前往。而且张永平认为市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的行政处罚对事实的认定不准确,处罚过重,扣留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赔偿因扣留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而造成的损失。但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请回答:
(1)消防安全处有无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为什么?
(2)张水平对消防安全处的处罚行为不服时应向谁申请复议?
(3)若张永平提起诉讼,则应以谁为被告?
(4)据查,扣留张水平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立法文件,则该扣留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如果公安局要吊销张水平工厂的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那么张永平可否要求举行听证?为什么?
十一、
青年朱林,高中毕业后因没有考上大学,又不愿参加工作,成为无业游民。朱林不久结识一帮“铁哥们儿”。因“铁哥们儿”好赌,朱林便自告奋勇,利用其住房独门独户十分隐蔽的有利条件,每天晚上邀请“铁哥们儿”到其住所打麻将赌钱。朱林本人自称“手气背”,从不参加赌钱,只是为其他“铁哥们儿”提供水、食等方面服务,遇紧急情况,朱林还及时通风报信。作为回报,朱林则要求几个参加赌博的哥儿们每天给其几百元的“好处费”。久而久之,这种交易已成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