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刘建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5)在上述所犯之罪中法定最高刑是什么?对刘建能否适用这一刑罚?为什么?
(6)张甲等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如何定性?若不构成犯罪,为什么?
八、
某机关财务部主任王明脾气暴躁,与同事关系紧张。一日因职员赵志的小小失误,即对赵志当众训斥,赵志深为不满。同受过王明训斥的同事肖跃、何韬见有隙可乘,遂约赵志下班后喝酒,席间,肖跃、何韬二人故意挑起赵志对王的不满,说:“应该想点办法收拾王一下,设法让王犯点事,让上面把他撤掉或搞臭,能关他几天更好。”这时何韬因事被人叫走。肖跃告诉赵志王的签字方式,暗示如何能伪造签字,再搞一笔款项使其去向不明,必定引起对王的追查。赵志依计行事,伪造王明签字,冒领现金8000元,交给何韬,嘱其妥善保管,以便以后悄悄归还。后赵志写匿名信“检举”王明。王被公安机关逮捕。肖跃、何韬二人将赵志交给其的8000元均分挥霍。
问:(1)赵志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2)何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3)肖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4)赵志、肖跃、何韬三人的(犯罪)行为有什么刑法上的关系?
九、
鄣勇与何华是同一工厂的职工,并同住于一单身宿舍中。1998年12月13日,郭勇因家庭困难向何华借款1万元,当时两人关系尚好,何华没向郭勇催要这笔借款。1999年7月9日,两人在一起喝酒过程中斗酒,反目成仇,大打出手。事后何华经常向郭勇追讨1万元借款,而郭勇就是不给。2000年9月10日,何华约几个朋友将郭勇绑架至郊县一空房内,逼郭勇还钱,否则不让郭勇回家。两天后,郭勇被逼无奈将钱还给何华。2000年10月1日,郭勇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口头通知郭勇:佩华的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郭勇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认为该案案情简单和轻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决定由审判员吴某对该案的刑事部分进行审理,而将该案附带民事诉讼交由本院的民庭来处理。并告知吴某应在1个月内结束本案的审理。何华在此案的调解过程中下落不明,吴某决定延期审理此案。2000年12月10日,何华回到工厂,吴某对此案继续调解。经过努力,郭勇与何华达成调解协议。但郭勇在调解书送达5天后反悔,因此事又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认为郭勇没有新的证据,裁定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