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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模拟试题卷四

发布时间:2006-06-29 06:2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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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西部某开发公司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该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5)《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6)本案中赠与合同属于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四、

答案:

(1)可以向河东区、河西区、河南区、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本案中,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河南区人民法院以及王小兰经常住所地的河北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这几个法院对年迈老人来说,打官司极为不便。依据有关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河东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因此,王丹可以河东区、河西区、河南区、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2)不能。王丹与明富、明贵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因此,明富、明贵与王小兰有同等的赡养义务。此时,王丹变更其诉讼请求,只向明富、明贵要求支付赡养费,是将负担的l/3又转嫁给了明富、明贵,从而使明富、明贵负担了不该自己承担的义务,损害了明富、明贵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所不许。因此,王丹不能只向其义务人之中的某个人或某两个人追索赡养费,

(3)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即: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③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王丹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情况,因此,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先予执行,要求三被告先付原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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