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问题]
(1)黄天霸开办的三个企业的性质是集体还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是否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2)法院对乡镇企业管理局作出的任免决定和查封了某县安康小蘖碱厂、某市龙泉矿泉饮料厂、某市星发印刷厂和价值约10万元的库存物品的行为,应当如何判决?对被拿走的矿泉饮料厂某门市部的2个冷藏柜、9个铝合金货架、4部传呼机作何处理?
(3)原告因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与泰国国际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泰国兴隆企业公司董事长方某等签订的合资经营项目矢折,并无法履行兴隆县人民法院法经(1991)字第35号、第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1992年归还的借款和利息。被告对这两部分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4)黄天霸等人的工资收入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5)黄天霸作为申请执行发生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的申请执行人,期限是多长时间?
(6)对黄天霸取得的赔偿金如何征税?
[答案]
(1)黄天霸开办的三个企业的性质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它们是侵犯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2)法院对乡镇企业管理局作出的任免决定和查封了某市安康小蘖碱厂、某市龙泉矿泉饮料厂、某市星发印刷厂和价值约10万元的库存物品的行为,应当作出撤销判决。
(3)原告因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与泰国国际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泰国兴隆企业公司董事长方某等签订的合资经营项目夭折,对这部分损失被告不负赔偿责任。原告因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无法履行兴隆县人民法院法经(1991)字第35号、第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1992年归还的借款和利息。对原告因延期履行所造成的利息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黄天霸等人的工资收入损失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