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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考案例行政法案例精选(十二)

发布时间:2006-06-29 06:0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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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答案]

    (1)本案的赔偿义务是龙乡区人民检察院。

    (2)对此要求不应当支持。因为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张的申请一没立案、二没予以答复。赔偿复议机关无从进行复议。赔偿请求人可以自复议期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应当支持。被羁押期间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4)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的刑事赔偿,不应当支持。因为取保候审措施不属于刑事赔偿的法定范围。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应当支持,因为《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解析]

    本案中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张的申请一没立案,二没予以答复。赔偿复议机关无从进行复议。赔偿义务机关理赔期2个月加上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复议期限30日和复议机关决定期2个月及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限30日,总和6个月的法定期届满后,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有权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1、22条等规定做出予以赔偿或不予以赔偿的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第15——17条、第21条、第26条、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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