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若赵丁因受辱而导致精神病,医疗费应当由谁负责赔偿?彭某和吴某负什么责任?
[答案]
(1)市公安局能够直接决定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对行政人员申请人的治安拘留处罚。市公安局最迟应当于6月27日作出复议裁决。
(2)对赵甲受到治安拘留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的审查标准作出撤销判决。
(3)若赵丙、赵丁起诉,要求法院对公安局办案人员彭某和吴某殴打、侮辱、限制人身自由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应当:①不支持赵丙和赵丁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因为公安局办案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殴打、侮辱公民的行为应视为行政侵权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②将此案转行政庭处理,由行政庭确认公安局办案人员彭某和吴某殴打、侮辱公民、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
(4)医疗费应当由县公安局负责赔偿。彭某和吴某是有故意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某县公安局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彭某和吴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解析]
关于认定赵甲公然侮辱彭某问题是不能成立的。事实是,彭、吴刑讯逼供其子,赵感到委屈,对人诉说原委,发两句牢骚,也在情理之中,且已作了书面检验,根本不构成公然侮辱,以此对赵甲施行治安拘留是滥用职权。为此,对赵甲的处罚应予以撤销。
另外要指出的一个问题是,本案法院对于赵甲受到治安拘留这一具体行为,应适用滥用职权的审查标准,而不是“证据不足”的审查标准。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出于主观上违法的故意,在法定职权范围作出不符合立法目的、精神原则的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情况十分复杂,从已有的事例来看主要有:①动机和目的违法,追求不当利益。如行政许可中的厚此薄彼;行政处罚中的“法外施”或涉嫌报复;凑数达标处罚等。②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武断专横,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考虑相关因素,一意孤行,反复无常,朝令夕改,出尔反尔,威胁恫吓等。③行为后果显失公正,违反责罚相当原则,违反等价有偿原则,违反公平原则,违反尽其最善原则等等。本案赵甲所受的待遇显然属于第一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