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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考案例行政法案例(八)

发布时间:2006-06-29 05:4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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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应由谁承担责任?

    (6)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答案]

    (1)本案的被告是某市场工商所所隶属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2)本案审理的对象是被告扣押财产、查封房屋、限制人身自由三个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扣留原告加工的袜子,是合法的。因为被告认定原告无照经营,在执法中扣留其加工的袜子,并非超越执法范围。

    (4)被告查封房屋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查封原告租住的房屋,系被告的职权行为,被告称民事行为证据不足。

    (5)被告扣留现金和限制人身自由是行政侵权行为。

    工商机关在执法中扣留、查封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被告扣押现金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工商局所属的经济民警也无权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不得滥用械具,所以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超越了行政职权。经济民警的性质是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保卫组织。轻纺市场属被告统一管理,经济民警为被告的工作人员,被告应当对其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6)撤销被告扣押原告500元现金的行政强制行为和查封原告租住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被告限制二原告人身自由违法。被告应赔偿二原告医药费95.1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解析]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在行政法关系中,行政主体是当事人一方,必须拥有法律授予的相应的行政职权和职责。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例如在英国“法冶”的两项原则就是“越权无效”和“自然公正”原则。法冶原则对行政主体来说要求“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行政主体行使任何管理行政相对方的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定职权或授权。我们要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更好地促进行政效率,加强对公民的保护,就首先要求实施某个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合格,换言之,即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得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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