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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考案例行政法案例(七)

发布时间:2006-06-29 05:3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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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1987年9月7日晚9时许,某铁路公安局民警宋某着便服到某火车站办私事,听见一男青年(李某,20岁,某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临时工)喊:“谁要广州的车票”,即上前查问。李某称,“喊着玩呢”,宋某即连续将李某摔倒在地,李某将宋某穿着的汗衫扯掉。围观群众见二人互相扭打,即向某火车鲇站前联防办公室报告。值班民警史某带领联防员赶到现场,见李某嘴部出血,宋某赤裸上身,前胸部有抓痕。宋某称:“我是民警,在抓倒票的人。”史某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宋某不愿去,提出去车站派出所。史某坚持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解决。’宋某仍不愿去,联防队员王某(本案原告)等人对宋某推搡、踢打。尔后,宋、李二人被带到联防办公室。联防办公室核实宋某民警身份后,由史某陪宋某到医院诊治并送其回去。与此同时,蛄前派出所查明李某不是票贩子,进行批评教育后让其回家。自1987年9月22日开始,某铁路公安局单方面对王某等人进行调查,并于同年11月28日发出传唤证,对王某传唤审查。12月9日某铁路公安分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以王某“殴打该局民警”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条和第19条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15目的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王某不服提出申诉。1987年12月17日,某铁路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以王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由,维持某铁路公安分局原裁决。王某仍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谁?为什么?

    (2)宋某的追查倒票行为是否执行公务行为?为什么?

    (3)宋某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4)原告王某的行为是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什么?”

    (5)人民法院应当作何判决?

    

    [答案]

    (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某铁路公安局。因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或者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都视为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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