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本案是征地安置补偿纠纷还是行政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为什么?
(2)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为什么?
(3)被告对被砍的哪部分桔树负依法赔偿(补偿)的责任?为什么?
(4)被告主张对原告被砍桔树的赔偿按每棵10元赔青惯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给
予赔偿,法院应当支持哪一种?为什么?
(5)原告被拆除的看管房两座和粪池一口应否赔偿?为什么?
[答案]
(1)本案是行政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因为被告拓宽改建“茂盛公路”和建造烈士纪念碑占用原告承包的责任田,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和办理征地手续,其用地行为不合法,砍除原告桔树的行为属于行政侵权行为。
(2)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因为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原告最后一次递交赔偿申请书是1996年3月6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应当截止到1996年8月6日。
(3)被告对拓宽“茂盛公路”和修建烈士纪念碑两次被砍除桔树的总数负依法赔偿的责任。因为:本案是行政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不是征地安置补偿问题,被告对其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原告向某县马帮镇人民政府和某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请求赔偿和申请复议书,内容涉及拓宽“茂盛公路”和修建烈士纪念碑两次被砍除桔树的总数,这说明原告虽然领取了被砍桔树每棵10元的赔偿金,不能“视为同意”,而只是被告单方面的决定。
(4)对原告被砍桔树的赔偿既不能按每棵10元赔青惯例,也不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给予赔偿。因为每棵10元赔青惯例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本案不是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本案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