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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考案例行政法案例(五)

发布时间:2006-06-29 05:2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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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游巩固系个体工商户,1997年7月从被告高炉县公安局处领到允许其进行废品收购的治安管理登记证后,游巩固就一直从事废旧金属的收购业务。但高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6月20日颁发给游巩固的高工商个字2098号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废品收购”这一项,游巩固也从未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1999年4月,高炉县公安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联合高炉县农副产品产销总公司及工商、税务等有关单位组成清查组,对废品收购市场进行清理整顿。1999年5月15日,高炉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派干警甘某某、丁某某会同产销总公司派出的许某某、王某某二人,前往高炉县石平乡对游巩固的废品收购点进行清理检查,查出该点收购有大量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甘某某、丁某某遂认定游巩固属违法收购,将其收购的铧铁1448公斤、锅铁757公斤、薄铁475公斤、机械铁6026公斤予以扣押,并出具了扣押清单,交产销总公司保管。1999年5月26日,高炉县公安局经研究,认为游巩固的治安管理登记已经过期,又违反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规定,属乱收乱购,应将扣押的机械铁移交产销总公司按现行价收购,其余的铧铁、锅铁,薄铁不属生产性废旧金属,予以退还。1999年5月28日,高炉县公安局将处理决定口头通知了游巩固,同年6月28日,产销总公司将铧铁、锅铁、薄铁共2680公斤退还了游巩固,对机械铁部分,产销总公司提出按每吨1000元收购,游巩固不同意,要求全部退还。游巩固以高炉县公安局为被告诉室人民法院。

    [问题]

    (1)高炉县农副产品产销总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2)高炉县公安局的查处游巩固违法经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高炉县公安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送达决定书,而是以口头通知的形式告知行政相对方游巩固,由于没有书面决定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了为什么?

    (4)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答案]

    (1)高炉县农副产品产销总公司在本案中处于第三人的地位。因为其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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