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2003年10月11日、12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现将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
北京地区的报名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至7月31日。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手机参与: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和《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中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报名方式
(一)北京地区报名分为两个阶段:
1、网上信息填报阶段:2003年7月1日00:00 —7月25日24:00。
报名人员登陆www.bjsk.com.cn进行信息填报,获得报名序号和现场报名日期。
2、现场报名阶段:2003年7月12日— 7月31日,每天08:30—11:30,13:00—16:30(周六、周日不休息)。
(二)报名人员应当提交的报名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