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时可以使用15位或18位号码的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丢失尚未补发的,由原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并在证明上写明原身份证号码。
八、是否设置开考比例?
市及其以下机关是否设置开考比例,如何设置,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并在简章中予以公布。省级机关及省直参照、依照管理单位的开考比例为3:1。
设开考比例的职位,报名结束后如达不到开考比例,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不能开考的职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考生,并允许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报考其它职位。
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开考比例执行所在地的规定。
九、关于专业考试的问题
公安人民警察加试《公安基础知识》,法院、检察院法律专业职位加试法律专业知识,其具体学科范围为:法理学、刑法、刑诉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考试与公共科目笔试同一天进行。
其它需加试专业考试的职位见职位简章。
十、关于调剂问题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省组织人事部门划定合格分数线。各职位从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计划1:3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合格人数与招录计划之比达不到3:1的职位,是否从报考其它职位的合格人员中调剂以及调剂的原则,市及其以下机关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省级机关及省直参照、依照管理单位不进行调剂。
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调剂原则执行所在地的规定。
十一、哪些情形为录用考核不合格?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流氓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