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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考案例行政法案例(四)

发布时间:2006-06-29 05: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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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某县公安局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后,能否以同样的事实重新作出(199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和(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

    (4)某县公安局的(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5)夏某能否向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请求?为什么?

    

    [答案]

    (1)本案应当由某县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原告的治安管理处罚没有超过法定时限。因为虽然夏某的嫖娼行为发生在l993年的6月份,公安机关查获夏某是在1994年元月,中间已经超过了半年,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指的是违法行为被发现而不是违法行为人被发现。夏某的嫖娼行为在何某某的卖淫行为被发现时已经算被发现,并没有超过6个月。

    (3某县公安局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后,能够以同样的事实重新

    作出(199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和(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

    (4)某县公安局的(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不合法。因为法不溯及既往,夏某的嫖娼行为发生在国务院1993年9月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实施之前,所以该收容教育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5)夏某能够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国家赔偿的诉讼请求。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解析]

    注意行政处罚的法定时效的规定指的是“违法行为”被发现而不是“违法行为人”被发现。例如我酬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末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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