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18年赵清生母亡,1919年赵清与李某结婚,生女赵芸。1924年赵清留学英国,与一英籍女同居,生一子一女。1925年,赵生父续取张某。1936年赵清回国,无业,与妻李某、女赵芸均由生父和张某供养。1975年赵与李某离婚,同年又与王某结婚,王带来2女(刘芳16岁,刘珍14岁),次年又生了一子赵宇。现赵清病故,继母张某,英籍女及所生子女、李某及所生女赵芸、王某及刘珍、刘芳、赵宇争继赵的遗产。本案中()有继承权。
A.李某
B.英籍女
C.王某
D.张某
E.英籍女所生子女赵芸、赵宇
F.刘珍、刘芳
2.下列关于待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正确的有()。
A.两者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
B.两者的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C.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D.两者的本质是一样的,只是名称不同
3.根据法律,继承人因下列原因将丧失继承权,这些原因是()。
A.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B.故意杀人的
C.伤害被继承人,构成犯罪的
D.遗弃被继承人
4.张某与妻子方某有一儿子张甲,与妾李某有一女儿张乙,1948年张某又赎买陈某为妾,但没有得到张家的公认,张某与陈某在外租房子同居,生一子张丙并还收养张丁为养子。1954年张某又回原籍同李方及其子女共同生活。“文革”开始,张、李、方被批斗,惟有陈某没有被批斗,故张某便搬到陈某居住,但同李、方及其子女还有来往。1979年张某被平反,退还房屋8间及其被抄物品折价的32000元。事后张某还是与陈某一起生活,8间房屋由李方及其子女居住,分别各4间。1990年张某病重,搬到李某处,4个子女共同照顾。张某去世后,1979年被平反,退还的房屋8间及其被抄物品折价的32000元是张某与其妻子分割同共财产,你认为,张某的遗产该如何处理()。
A.张某的三个妻子与四个子女都是合法的继承人,且都是第一继承人
B.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三个妻子应该适当地多分点
C.张丁和陈某不能继承张某的遗产
D.张丁和陈某不能继承张某的遗产,但是可以适当地分给她们一些遗产
A.没举行结婚典礼,不是夫妻,无继承权
B.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先划出一半为金某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