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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X 18.√ 19.√ 20.X 21.X 22.√ 23.X 24.√
第二部分 主观题
四、案例分析题
1.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郭某违反了上述规定,因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①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贪污罪。
②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是公司业务人员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以及200打溢货之归属的问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
的是私有财产。2.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
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在本案中,200打溢货与光明公司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解决本案的关键。
显然,从民事法律来看,200打溢货的产生无论是出于港方的错误,还是光明公司的错误,光明公司对200打溢货物均不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港方,因而,光明公司构成了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一定事实而致他人受损,自己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在本案中,甲与乙的收货的行为是光明公司的法人行为,而非他们个人的行为。所以.,光明公司对港方负不当得利之责。从而,港方可基于请求权要求光明公司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受损,则将由光明公司赔偿,也就是说,当港方因溢货问题找到光明公司时,承担责任的是光明公司,而不是接受委托的甲某与乙某,因此,甲某与乙偷卖200打溢货的行为侵犯了光明公司的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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