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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命题三大规律全方位解析

发布时间:2006-06-29 04:1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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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司法考试的命题过程,对考生是大有裨益的,因为知道了过程,就会有应对的办法。    1.组织命题。试题是工具。司考现已建立题库,题库的题覆盖的知识较广,避免了命题者的个人偏好。题库的方式昭示我们,不要相信押题,自动生成试卷的程序决定了落实在卷面上的题其实是很偶然的,谁也不能保证自己出的题就一定会在卷面上。押题只会贻误。

  2.拼题定卷。定砉淌紫仁侨范ǜ餮Э扑贾当壤L饪庵械奶庵荒芩凳敲鳎娑约甘蚩忌饫鲜σ蝗盟谴犹庵芯境雒。溲沽κ强上攵摹>锤葱薷模涫档骄砻嫔系目继庖咽敲婺咳恰K杂涝兑莞骺品种档那嶂乩捶峙涓聪笆奔洹?/P>   三、“题眼”何在?

  经常有一些考生问,为什么在答题过程中自我感觉良好,但成绩一出却非常不理想,分数与自己的预期和感觉相去甚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对司考了解得不透,答题的思路与命题的思路不合拍。那么命题会有些什么样的思路呢?

  命题思路是绕着“题眼”走的,只要明白了“题眼”所在,命题思路也就一目了然了。所谓“题眼”,就是具有命题价值或说具有可考性的知识点。判断一个知识点是否有可能成为“题眼”,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衡量:

  1.符合司考性质具有实用价值的。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凡教材、法条之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知识点就有命题价值,偏重理论原理无法在实务中操作运用的就没有可考性。如:原、被告等当事人的确认规范,受案范围、管辖的规定,定罪与量刑的规则,合同有效、无效等行为效力的确定规范等等。

  2.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凡是新的法律规范应当作为重点。为什么会出来新的规范?因为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某些问题,需要有新规范来加以调整。因此,既是实践所需也就必具实用性,故也是法律职业人所必备之知识。如行政诉讼中的公平竞争权人、相邻权人,判决种类等,新民事、行政证据规则等。

  3.司法解释。国家立法一般较为原则和抽象,而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操作性、实用性强,这在本质上决定了司法解释暗和了司考的性质及命题的特点。

  无论是新的法律规范还是司法解释,最终都决定或服从于司考的性质与命题规律,终结于实用性与操作性。其昭示定律就是:实用性=可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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