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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AC 8.AC 9.ABC 10.ABCD 11.ABCD 12.ACD
13.ABD 14.ABD 15.ABD 16.CD 17.AC 18.ABC
19.ABC 20.ABCD 21.BD 22.ABCD 23.ABD 24.AC
三、判断正误
1.X 2.X 3.√ 4.X 5.X 6.√ 7.√ 8.X
9.√ 10.√ 11.√ 12.X 13.√ 14.X 15.√ 16.X
17.X 18.√ 19.X 20.X 21.X 22.X 23.X 24.√
第二部分 主观题
四、案例分析题
1.我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任免,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上述宪法规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
2.①作者是吴某、胡某。
②何某不能用上述两个理由以作者身份署名。
③胡某没有侵犯吴某著作权。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其根本性质在于它是思想及情感的表现物,而不是思想和情感本 身。因此何某认为“吴某和自己观点一致,自己也是著作权人”是错误的。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而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能视为创作。本案何某的校对和联系出版社的工作均属于对创作的辅助工作,因此何某不是作者,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但其为本书出版付出了劳动,可获得相应的报酬。该书作者只能是参加创作的吴某和胡某。
吴、胡二人按照约定共同创作,该作品是合著作品。合著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全体合著人 共同享有,未经其他合著人同意,某个合著人不能随意行使著作权。但也有特殊情况存在,《民通意见》第135条规定:“合著作品……,其中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独立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版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因此各部分作者对合著作品中独立存在的作品 。可以依法处分,不受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与否的限制,本案即适用此种情况。吴胡二人所写各章各成专题,独立存在,完全可以分离开来,故吴、胡二人均可对自己所著部分行使著作权,包括:署名、发表、修改、保持作品完整使用并获得报酬。
五、公文改错
1.我们的整个文艺工作,包括戏剧工作、音乐工作、美术工作等,都有了很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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