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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代理权问题_司法考试指导

发布时间:2006-06-29 03:5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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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南量隐患。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 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 

  (3) 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 王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5) 戴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答案; 

  (1) 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 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 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

  (4) 首先,王某可向梁某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王某可在两个请求权中任选其中一行使;另外,王某也可以向彩电销售者和彩电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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