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无论是从法律的位阶层次还是从法律的规范性完整性等方面来看,仅仅一部细则,在法律效力和效果上无疑是远远不够的,顶多只能算作是临时打了个“补丁”。这样的缝缝补补可解一时之需,但“补丁”的性质又决定了它不能“穿”得太久。结合现实中已经暴露出来的和可以合理预见的需要调解和规范的矛盾,给公证行为从更高的位阶层次上立法,需求依然迫切。
其实,法律“补丁”久“穿”不“脱”的情况,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并不鲜见。许多的“条例”、“细则”、“规定”一“试行”或“暂行”就是十几二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许多条款已经严重落后于现实甚至和实际相悖却依然被照用不误,相关法律也没有及时跟进和规范这些法规,导致现实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句话,已经成为有关方面最常用的借口和托词。在各类事件特别是恶性事件之后,我们总能听到各种各样的立法呼声,比如拆迁立法、彩票立法等等,这足以说明类似的“补丁”在被运用太长时间之后,其法律效力和效果都难以达到公众的合理预期。
或许,我们是该给所有的法律“补丁”来一次大清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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