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商法命题同往年相比没有太多明显的变化,基本沿袭了往年一贯的命题风格。但变化还是有的。首先,传统的非重点内容在题中的比例有明显的增大。如公司登记的种类、三资企业法中的中外合作企业法、公司解散等一直不被大家作为重点复习的内容在2005年的命题中都有体现。其次,对法律的修改体现了很高的敏感度。如第65题:
甲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拟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从市场融资。公司董事会在讨论股票发行价格时出现了不同意见,下列哪些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A.现股市行情低迷,应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便于快速募集资金
B.现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8元,可在高于票面金额低于8元之间定价,投资者易于接受
C.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须经证监会批准,成本太高,应平价发行为宜
D.以高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故应争取溢价发行
在本题中对2004年公司法的修改作出了及时的反应。公司法第131条在这次修改中删除了溢价发行股票的批准程序,C项即考了这一点。所以这是一个明显的信号,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作了全面的修改,一些新制度因此而产生,所以在新的一年司法考试复习中必须注意这一点。证券法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