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教师是否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发布时间:2006-06-29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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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依据《教师法》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同年12月28日,原国家教委颁发《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对1993年12月31日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教师资格的过渡工作,于次年开始,到1998年初基本完成。
为了切实做好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自1998年4月开始,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四川、云南六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开展了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将于1999年第四季度起在全国逐步开展。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后,中国公民凡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将于近期颁布)规定条件的,均可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代课教师当然亦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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