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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十一)

发布时间:2006-06-29 03:3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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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保险代理合同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考试,旨在检验考生对保险代理合同内容的理解和应用能力。重点考察保险代理合同的要素;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订立、变更及终止和合同纠纷的处理等,以加强考生对保险代理合同的理解程度和应用能力。 



    考试内容 



(一)保险代理合同慨述 

       了解保险代理合同的概念;熟悉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目的、范围、法律特征、保险代理合同与一般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及承揽合同的区别。熟悉保险代理合同的构成要素;掌握保险代理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熟悉保险代理合同客体的特殊性;掌握保险代理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代理权限范围、代理期限、地域范围、代理限制、手续费支付、保险费划缴的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 



(二)保险代理合同当寥人的权利和义务 



    熟悉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掌握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开展业务活动和相应取得手续费的权利;掌握保险代理人的义务;熟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原则掌握保险代理人诚实和告知义务、如实划缴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人利益的义务。 



掌握保险人的权利和保险人的义务;规定保险代理权限、监督保险代理行为及业务活动以及支付代理手续费、提供辅助资料、进行业务培训。 



(三)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了解保险代理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熟悉订立保险代理合同的基本原则;掌握合法性在订立代理合同中的 应用;熟悉自愿公平原则、对价有偿原则、保险代理合同的法律效力。了解保险代理合同变更、合同变更的前提条件;掌握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的变更对保险代理合同的影响;熟悉保险代理合同内容的变更。熟悉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合同解除、合同路止与解除的区别;掌握保险代理合同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具体运用。 



(四))保险代理合同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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