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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个人总结的法律法规重点

发布时间:2006-06-29 02:5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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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 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 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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