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B证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06-29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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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B证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关于持有司法部颁发“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的人员,在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之后,是否可
直接任命法官职务问题的意见
政法[200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政治部,解放军军事法院政治部:
凡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司法部“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之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依照法定程序任命法官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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