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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四)

发布时间:2006-06-29 02: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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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合同总论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考试,检验考生对保险合同总论的基本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以提高考生应用这些知识和原理的实际能力。 



考试内容 

(一)保险合同樱述 

    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一般特征和自身特征;熟悉保险合同依不同标准划分的种类;掌握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的特征及适用对象;掌 握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的特 征及后果;熟悉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区别,了解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的含义及两者的区别。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了解公平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自愿订立原则的含义。掌握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熟悉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以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掌握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来源;熟悉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意义、保险与赌博的区别、防止和避免产生道德危险的意义。 

    熟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掌握告知义务、告知的内容和形式,投保方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和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熟悉保证以及明 示和默示保证的含义、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了解海上保险三负默示保证的内容;熟悉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与违反保证条款的区别。 



(三)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基本内容 



    熟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掌握投保人应具 有的主体资格以及《保险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保险人的限制性规定和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方式;熟 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联系与区别。 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熟悉保险主体、保险标 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保险合同主要事项的含义;熟悉责任免除的三种类型、保险费的构成、解决合同争议的三种方式;熟悉 投保方的基本义务、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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