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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格考试办法

发布时间:2006-06-29 02:0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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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进入考场。

  五、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六、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看他

人试卷或相互核对答案内容,不得夹带换卷、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

;离开座位时,应向监考人举手示意;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及喧哗。

  七、应试人员离开考场时,应举手示意监考人,监考人应及时回收试卷;考试

时间终结,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收卷。

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外。

  八、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四十条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在试卷卷面非署名处署名或作识别标记以对评卷人员进行提示的;

  (五)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附件四           评卷规则

  一、评卷单位应设立试卷保管室,并由专职保管员负责接收试卷,对试卷应统

一编号并按序号存放。统一评阅试卷前,任何人不得拆封试卷。

  二、试卷保管员应统一负责开启、分发和回收试卷。试卷保管员不得翻阅试卷

。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试卷保管室。

  三、评卷人员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发现试卷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

报告。

  四、参与评卷工作的人员不得在试卷上涂改任何文字,不得损毁或丢失试卷。

  五、非评卷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评卷工作室,如必须进入的,应经有关领导

批准,并须两人以上。

  六、分数统计,应由专人负责。分数统计时,应有两人同时操作,并在分数统

计表上签署姓名。

  七、评卷工作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评卷及分数的情况。

  八、评卷工作结束后,评卷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试卷,以备分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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