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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格考试办法

发布时间:2006-06-29 02:0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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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命题工作规则》、《监考人员规则》、《考场规则》、《评卷

规则》作为本办法的附件与本办法同时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司法部颁布的第48号部

令《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命题工作规则

     二、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三、考场规则

     四、评卷规则

  附件一          命题工作规则

  一、命题人员由律师资格考试机构在命师委员中选任。

  二、命题人员的任务是撰写和筛选试题、编制试卷、制定答案和评分标准。

  命题人员按学科类别分为若干组。每组设组长1人,负责本组试卷稿的审核。

  三、命题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协议书,严守保密规则,承担保密义务。

  四、命题保密范围包括参加人员、命题方案、试题内容和答案。命题保密期间

为从命题

  开始至考试结束。命题工作结束时,应按保密法的规定销毁未定的试题稿。

  五、命题人员保密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律师资格考试辅导授课活动,不

得发表助考文章。

  六、命题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试题的答案不得与上

述依据相抵触。命题不涉及有学术争议的问题。

  七、命题以法律本科毕业生应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基点,着重考核法律专业

知识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八、命题人员撰写试题应使用规范书面语言,使用法律术语应准确,叙述内容

简明扼要,试题设问明确,答案正确、唯一。

  九、试题答案要点的基准分值为1分,分值为1分不能准确划分答案要点时,

也可以按0.5分设计分值。

  附件二         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一、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二、监考人员应于每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

  三、监考人员要引导应试人员准时进场入座,查收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检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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